(2017)冀082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孟庆云与杨福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云,杨福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534号原告:孟庆云,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双庙村。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告:杨福凤,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双庙村。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原告孟庆云与被告杨福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孟庆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计425.00元,由原告孟庆云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碧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