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绿民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万忠与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忠,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绿民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忠,男,1948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程开忠,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万忠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0)绿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绿民执字第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