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钇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钇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1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钇辛,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大学本科,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璧山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钇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钇辛酒后驾驶渝XXXX**越野车从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31号路段出发往璧山区吉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星大道与仙山路十字路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的渝XXXX**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将陈钇辛带至璧山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陈钇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陈钇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钇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钇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陈钇辛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陈钇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钇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钇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