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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株洲德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陈金弦、周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周章德,陈金弦,株洲德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株洲长江北路113号耀华大厦1楼和B座14楼1404、1405房。负责人刘劲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章德,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陈金弦,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德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295号德馨华厦2105室。法定代表人周章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德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陈金弦、周章德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