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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李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苏某,李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266号原告:苏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柳河沟。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2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同原告苏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系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某,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同被告苏某。原告苏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李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苏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苏某某、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湄审 判 员  贺华人民陪审员  赵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