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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815号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文化展览苑A8号楼一层二层三层的B区。法定代表人:游国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彪,该公司员工。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明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