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85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高邮市大中机械厂,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王启贵,杨庆萍,王茂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85号申请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安。被申请人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启贵。被申请人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集镇。法定代表人王茂金。被申请人高邮市大中机械厂,住所地高邮市八桥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叶忠。被申请人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卢安定。被申请人王启贵,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申请人杨庆萍,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申请人王茂金,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高邮市大中机械厂、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王启贵、杨庆萍、王茂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高邮市三阳机电有限公司、高邮市茂金机械制造厂、高邮市大中机械厂、高邮市树峰机电有限公司、王启贵、杨庆萍、王茂金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