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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周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4343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无车辆登记,其名下位于官渡区福海乡大坝村水岸枫林X幢X-XXX号房屋我院已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另外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