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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振与李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振,李琳,李孝根,姚莲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振,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琳,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李孝根,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姚莲珠,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根(系姚莲珠丈夫)。上诉人范振因与被上诉人李琳及原审第三人李孝根、姚莲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56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康威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俞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蔺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