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华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东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华东将其购买的罂粟壳的籽撒在其家花台和菜地里,长出疑似罂粟苗970株,2016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疑似罂粟苗属于罂粟属罂粟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保某的证言,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清单予以证实。另有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东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东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没收后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艺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