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92号原告:于某某,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村人,农民。被告:付某某,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村人,农民。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于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付某某同意离婚,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一、婚生女付宏鑫随父付某某生活,由付某某抚养。二、原、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偿还。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