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园059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2531赵后洋与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后洋,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园0591民初2531号原告:赵后洋,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杨旭,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湖县,住苏州工业园区敦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409483-4,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原告赵后洋诉被告杨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后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后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后洋撤诉。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赵后洋负担。审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