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德元与湖北乐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元,湖北乐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499号原告:李德元,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平,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410552492。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办理立案手续、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或接受有关诉讼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件,代为提出答辩或反驳,代为参加开庭等其他诉讼活动。被告:湖北乐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汪岗镇汪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90561792B。法定代表人:周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740946。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办理立案手续、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或接受有关诉讼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件,代为提出答辩或反驳,代为参加开庭等其他诉讼活动。原告李德元与被告湖北乐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元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德元自行负担。审判员 :蔡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 熊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