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林金房、广州市天河胜凯物业管理服务部转让合同纠纷2017民终66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胜凯物业管理服务部,林金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何兆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怀宇,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胜凯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金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房,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上诉人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长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