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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郝志铭与马志海、张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铭,马志海,张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641号原告郝志铭,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马志海,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常海,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郝志铭与被告马志海、张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志海、张常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志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志海、张常海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铭撤回对被告马志海、张常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志铭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