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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郑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郑水华,王小兰,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6183-3,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蛟池街1号。诉讼代表人:楼翔,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水华,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3951-3,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凯胜路139号2楼。法定代表人:金尔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水华、王小兰、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水华、王小兰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郑水华、王小兰债权为本金1070443.10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41000元、案件受理费7429元、执行费135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