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淑艳与赤峰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淑艳,赤峰市医院,汪淑玲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57号原告:汪淑艳,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医院,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孙毅,院长。第三人:汪淑玲,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汪淑艳与被告赤峰市医院、第三人汪淑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汪淑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淑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淑艳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