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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辽宁板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瑞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板材有限公司,李瑞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辽宁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维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冶,男,该公司人事专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瑞佳。法定代理人:朱丽华。再审申请人辽宁板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瑞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辽宁板材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板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板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