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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与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2935号原告:韩**,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西兰坨村西。经营者: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韩***承担。(已收讫)代理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