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与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2935号原告:韩**,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西兰坨村西。经营者: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木门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韩***承担。(已收讫)代理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