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贾俞新与赵子君、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俞新,赵子君,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289号原告:贾俞新,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经商,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赵子君,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史莉,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受理原告贾俞新诉被告赵子君、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其诉讼主体可能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俞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贾俞新负担。审 判 员 吴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成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