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梅荣高与建阳市德尔地板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荣高,建阳市德尔地板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108号原告:梅荣高,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建阳市德尔地板店,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镇嘉禾大道B区**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784600081752。经营者:游杰,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梅荣高与被告建阳市德尔地板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荣高、被告建阳市德尔地板店的经营者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荣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阳市德尔地板店偿还工钱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至2016年间,梅荣高帮建阳市德尔地板店安装地板木,建阳市德尔地板店拖欠工资一直不给,2017年1月6日后建阳市德尔地板店经营者游杰写下欠条,但经梅荣高多次催讨,建阳市德尔地板店一直拖欠不予偿还。为维护梅荣高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建阳市德尔地板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负债较多,无法立即全额支付,希望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梅荣高。本院认为,建阳市德尔地板店承认梅荣高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梅荣高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建阳市德尔地板店系游杰个人经营,其拖欠梅荣高安装木地板的工资20000元,游杰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现梅荣高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建阳市德尔地板店偿还其工资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建阳市德尔地板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梅荣高工资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建阳市德尔地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