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骅市神农居医院、施龙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骅市神农居医院,施龙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神农居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与渤海路交口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446904-6。法定代表人:申智英,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龙彬,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骅市神农居医院因与上诉人施龙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骅市神农居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骅市神农居医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骅市神农居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