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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丽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丽博,男,1991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现住本村。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未检刑诉字[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丽博伙同陈某、石某、曹某(上述三人已宣判)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旺角商城门口盗窃刘某的黑色美利达挑战者800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4898元,已退赔。被告人陈丽博于2016年11月29日到鹿泉区公安局铜冶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博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丽博自首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丽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丽博系自首,犯罪后退赔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丽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良审 判 员  卞明惠人民陪审员  陈晓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