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沈卫红与杨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红,杨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846号原告:沈卫红,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金华,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杨柏明,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沈卫红诉被告杨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恩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卫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奚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卫红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杨柏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同年8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13日归还了10000元,并于同日就未归还的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杨柏明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柏明未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被告杨柏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同年8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13日归还了10000元,并于同日就未归还的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在原告就本起纠纷诉至本院后,被告又归还了原告44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600元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20000元,后归还4400元,尚欠原告156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卫红借款本金1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柏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