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明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成,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2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明富,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某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成及其辩护人李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明成驾驶贵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往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方向行驶。凌晨5时许,当车行驶至富源县黄泥河镇广场旁边时,其驾驶的车辆与行人形某相撞,造成形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明成驾车逃离现场。经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形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明成主动到贵州省盘县公安局保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明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协商后,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9000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家属自愿谅解了被告人李明成的过失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成及其辩护人李明富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车辆痕迹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车辆检验鉴定委托书、意见书、告知书,形某身份证复印件,尸体检验意见书、告知书,和解协议、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返还凭证,证人马某、李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明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与死者家属经协商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加之其行为系过失犯罪,本院根据其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立芬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黄德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