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承思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承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265号罪犯何承思,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阳西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承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承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何承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承思未能缴纳罚金,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罪犯服刑期间月均开支136.12元,截至2016年12月26日账户结余32.49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考核期间累计扣2分(2016年7月一次扣2分)。另查明,该罪犯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后犯本罪,属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承思属累犯,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暂不能履行财产刑的理由成立,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减刑释放后依法应继续履行财产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承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