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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静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543号原告:赵静。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男。原告赵静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静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3,525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