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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樊亚冬、高红艳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冬,高红艳,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546号原告:樊亚冬,男,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高红艳,女,生于1989年12月20日,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樊波,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亚冬、高红艳与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重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亚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