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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裴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剑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65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裴剑锋,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裴剑锋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6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裴剑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诉争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立案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无书面合同,即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同时被起诉人冯发钊住所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在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之情形下,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依法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