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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246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孙加刚、徐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孙加刚,徐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246号原告: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响水县大有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汉书,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龙,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刚,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徐士明,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孙加刚、徐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响水县大有镇金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岳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