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姚小玲与高少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玲,高少翔,姚小玲,高少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065号原告姚小玲,女,1972年5月2日出生。被告高少翔,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晓玲与被告高少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姚晓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晓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