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永坤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95号原告李永坤,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南乐县,联系。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清,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坤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