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江洪与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洪,楼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408-2号原告金江洪,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楼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江洪与被告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江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金江洪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