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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江洪与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洪,楼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408-2号原告金江洪,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楼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江洪与被告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江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金江洪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光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