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廷伟与王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廷伟,王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945号原告:许廷伟。被告:王永,男,汉族,住。原告许廷伟诉被告王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移动电话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并经原告确认,接电话人不是被告本人,后原告称被告在周口居住,但没有准确地址,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廷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中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