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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孔旖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旖幻,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3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767551641。法定代表人:邱锦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旖幻,女。原审被告: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555961。法定代表人:王威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女,该司员工。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旖幻、原审被告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全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点错误。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孔旑幻借款本金人民币983,000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9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15%的标准从2015年8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而判决书第2页第五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是2016年1月13日”,显然法院判决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点错误。而且超出了被上诉人诉求的范围,应予改判。2、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利率标准过高。上诉人虽有违约,但是上诉人并非恶意,并在想方设计积极与被上诉人协商,尽快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在上诉人未能按原利率标准偿付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再提高逾期还款违约金,在履行上也是不现实的。3、一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却判决上诉人承担全案的诉讼费用,显失公平,上诉人认为,应按法院支持的金额比例判决上诉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孔旖幻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一点是笔误,一审判决已经对此作了更正,年利率也是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来定的,并没有与一审不符的地方。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孔旖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利息(从2016年7月14日起按照月利息10,417元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此后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出借人:孔旖幻。借款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四、借款期限:6个月。五、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2016年1月13日。六、借款利息:年利率12.5%,即每月利息10,417元。七、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即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八、提供借款的方式:银行转账。九、担保人: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十、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十一、担保期限:原告起诉时仍在担保期限内。十二、还款付息情况:被告已经付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此外担保人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29日期间共计向原告还款人民币27,417元,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款项中2016年8月15日所还款项人民币10,417元是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29日所还款项人民币17,000元为本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孔旖幻履行了向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及本金人民币17,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83,000元以及从2016年8月14日起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此外,依照双方的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还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总和为年利率16.15%,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被告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孔旖幻借款本金人民币983,000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9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15%的标准从2016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孔旖幻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21元,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已对原审判决中逾期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的笔误进行了补正,故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该时间点错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利率并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孔旖幻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故原审判令原审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 康 养审判员 刘 向 军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