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尚虎,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南指挥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红兵,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诉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54276元,案件受理费1695元,执行费2220元,现本院对该公司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租赁权、机器设备正在网络拍卖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