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小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7858M。法定代表人:李宗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石化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4463031U。法定代表人:汪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