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5835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1,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被告丁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丁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支付至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左右相识,于2009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丁某2,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之后双方在生活习惯及性格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夫妻矛盾不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原告在情感上更无法接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2、在服刑期间无法支付抚养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摘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丁某2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基于上述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在2007年(年约18岁)时与被告自行相识并交往,同居后于2009年11月12日共同生育一子丁某2,于2010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之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矛盾不断,发展至双方分开居住,在分居期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告于十八岁时与被告自行相识并交往,怀孕生子后,在原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直至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有隔阂,加之被告在双方分居期间因犯强奸罪被判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因此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被判刑后现在羁押服刑期,故对原告要求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对被告提出其服刑期间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孩子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依法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被告在服刑期间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与其应当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并不冲突,故本院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成长需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以及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1离婚;二、双方所生一子丁某2(2009年11月12日生)随原告周某共同生活,被告丁某1于2017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丁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