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上虞市正圆针织机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新,上虞市正圆针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上虞市正圆针织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工商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徐宽道。申请执行人王建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31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市正圆针织机械厂在(2017)浙0604执15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正圆针织机械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9185元(含执行费18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超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