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兆珠与被执行人韩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珠,韩兴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王兆珠,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韩兴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兆珠与被执行人韩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兆珠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95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