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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锦涛与高进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涛,高进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735号原告:罗锦涛,男,1989年11月0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高进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罗锦涛与高进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原告罗锦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罗锦涛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