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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恢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顾成祥与许其胜、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祥,许其胜,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宁胜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盐城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成祥,男,汉族,1958年3月2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许其胜,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上冈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邹迎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宁胜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园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许其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沙汪村。法定代表人:许其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华,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申请执行人顾成祥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其胜、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宁胜混凝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盐城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华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代理 审 判员 张生龙代理 审 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