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文奎、蒋晓玲等与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奎,蒋晓玲,陈锦琼,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040号原告:陈文奎。原告:蒋晓玲。原告:陈锦琼。被告: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南巷12号。法定代表人:梁洪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与念,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奎、蒋晓玲、陈锦琼与被告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文奎、蒋晓玲、陈锦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奎、蒋晓玲、陈锦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文奎、蒋晓玲、陈锦琼负担。审 判 员 蒙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