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温权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权修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权修,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大学文化,现住广州市海珠区(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权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权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权修于2011年5月1日入职阳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同年9月13日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为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9月间一天,温权修在招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某炸鸡商家林某7万元人民币。次日,温权修通知林某办理租赁手续,使其顺利租到阳江市名扬国际广场铺位进行经营。2016年6月13日,温权修通过他人将涉案的7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林某。被告人温权修于2016年10月27日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7万元人民币红包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权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温权修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人事任命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权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权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权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中华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