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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与靖宇来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靖宇来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83号原告: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八道江区。法定代表人:宋波,经理。被告:靖宇来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彭立加,经理。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与靖宇来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白山市恒信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明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