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梅芳、危敏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梅芳,危敏捷,周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蔡梅芳,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危敏捷,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周玉珍,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蔡梅芳与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梅芳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偿还借款390000元、计至2015年2月12日止的利息192873.37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名下位于松溪县松源水南上坪林二巷33号及被执行人危敏捷、周玉珍实际所有的位于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174号201室的房产均已被已被另案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车辆、工商等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蔡梅芳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君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