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立鹏、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鹏,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吴立鹏,男,1975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吴立鹏申请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辉应支付申请人吴立鹏案款302900.0元,承担执行费4443.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29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