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景光与白喜武、隋代红、白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光,白喜武,隋代红,白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262号原告:黄景光,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人民医院医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白喜武,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红卫汽车配件,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隋代红,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红卫汽车配件,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白喜东,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原告黄景光与被告白喜武、隋代红、白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景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景光撤诉。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