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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景光与白喜武、隋代红、白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光,白喜武,隋代红,白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262号原告:黄景光,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人民医院医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白喜武,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红卫汽车配件,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隋代红,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红卫汽车配件,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白喜东,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原告黄景光与被告白喜武、隋代红、白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景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景光撤诉。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