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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正盛诉被告李兴伟、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盛,李兴伟,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760号原告:罗正盛,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兴伟,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杨阳,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受理原告罗正盛诉被告李兴伟、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罗正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罗正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