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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博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博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20号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4504788023。法定代表人曾德富,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光富,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博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铜鼓镇花园街,注册号5002260000089431-1-1。法定代表人黄元,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昌)建罚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荣昌)建罚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重庆博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开发的铜鼓新城花园A区项目节能分部违法发包,并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罚款28.5万元,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市荣昌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荣昌)建罚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荣昌)建罚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博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28.5万元,加处罚款2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东审 判 员  沈远清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来源: